船舶碰撞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序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意思分解」
关于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规定也很重要。
1 船舶碰撞责任是一种债权行为责任。
2 该责任采过错归责原则(第168条),以下三种情形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
(3)无法查明的原因。
3 重点注意第169条的几层意思:
(1)混合过错及过失相抵原则(第1款);
(2)共同过错情形下,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碰撞船舶双方对第三人承担按份之债(第2款);
(3)共同过错情形下,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碰撞船舶双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之债(第3款)。
「不要混淆」
1 再次提醒读者注意混合过错情形下碰撞引起第三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不同责任。
2 依第163条,海上拖航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之侵权责任,不论是一方过错还是共同过错,不论是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依第169条,船舶碰撞当事人惟在共同过错情况下才对第三人承担共同责任,并区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两种情形承担不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