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责任
时间:2010-05-19 09:22 来源: 点击:次
碰撞责任
又称“船舶碰撞责任”。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船舶碰撞可分为船员无过失碰撞和船员过失引起的碰撞,碰撞责任也依此而有不同。前者是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包括:(1)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2)意外的船舶碰撞,即船方根据情况采取了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既没有违章,又运用了良好的船艺仍不能避免的船舶碰撞;(3)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由于碰撞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故在加害人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对方船舶不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有关船舶没有遵守海上避碰规则所引起的碰撞。包括:(1)单方过失所致的碰撞,即碰撞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碰撞由有过失的船承担对方船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两船未发生实际碰撞,但由于一方船的过失造成他船的损害,即在所谓“间接碰撞”的场合,过失方仍须承担陪偿责任。(2)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碰撞事故由双方的过失所致,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承担责任。如果双方过失程度相当或者无法判定哪一方的过失更大,则损失由双方平均承担。引水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应视同是船员的过失造成的碰撞,即使是依法强制引水,亦得适用。因引水员的过失造成的任何损害,引水员本身和派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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