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海事海商>船舶留置权>
自认在确权诉讼程序运用的缺陷
时间:2010-05-19 09:20 来源: 点击:

  自认是《证据规定》确立的新制度。《证据规定》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74条、第76条从诉讼上在自认构成要件、法律效力、自认的种类、拟制自认、委托代理人承认、诉讼上自认的撤回与推翻条件、自认运用的除外情形等方面作了较为科学和详尽的规定,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自认制度。自认是辩论主义原则和私权处分原则在举证责任上的体现,是当事人在诉讼实体内容上自由意志的体现,非因法定事由,法院不得对其审查。确权诉讼是海事法院在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解决债权纠纷的诉讼活动,基于上列确权诉讼的特殊性,其审理程序因海诉法未作规定,只能依民诉法一审程序规定,分清责任,判明是非,确定债权。目前司法实践中熖乇鹗俏淳稣权的确权诉讼 出现一些典型现象;船舶被法院扣押拍卖后,大批船员或修船人、造船人向法院起诉,称其对船舶享有优先权或留置权,而船东对此多予默认或明示承认。在这些案件中,不乏存在船员或修、造船人与船东恶意串通的情况,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损害船舶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贝公司对优先权与留置权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证据往往是全盘肯定,熟练地运用自认之证据规定规避法律;2贝员工资标准过高,船员配备往往等于或高于法定人数,拖欠船员工资时间过长,有的长达一年分文未付,不符情理,某海事法院曾办理一宗船公司负债案,在拍卖了该公司5艘船后,单单船员工资就产生了500余万元,令人瞠目;3绷糁糜胄拊齑费用过高,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法院扣押尚在修造的船舶情况下。法院扣押当时,并无权利人提出行使留置权,但随后修造船人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称其已行使留置权,并要求船公司支付修熢臁〈款,而船公司往往对此亦予认可。另外加之一些债务人消极诉讼、消极抗辩的现象存在,更使这类恶意串通或恶意诉讼大量存在,侵害了船舶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些现象表明了确权诉讼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因此如何理性地运用自认制度并完善确权诉讼程序,就显得极为重要。我们知道,实体公正需要适当的程序保障,确权诉讼因上类列弊端之存在,正说明了因确权诉讼的程序特殊性,反而导致事实真相容易被掩盖,程序被滥用。其确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币壮晌规避法律的乐土。《海诉法》第111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界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将债权登记的范围权限限于“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与1994年最高院发布的买船规定相一致,至于什么是“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从买船规定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看,已被普遍理解为“与被拍卖船舶所有人的债权”,也即只要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是债务人,相关债权人就有权到海事法院登记,要求参与分配。其实,对申报的债权不加区别地全盘接受,将一般海事请求权、普通民事债权和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一视同仁地一并予以登记,参与船舶拍卖款分配的做法,违背了设立债权登记的初衷,易导致原船舶所有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伪造虚假债权参与受偿,瓜分拍卖款,损害船舶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