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意思分解」
1痹耸浜贤、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都是以一定的行为作为标的的合同,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完成一定的运送行为。
2痹耸浜贤多为双务、不要式、有偿、格式合同,但也有例外,如运送未达到一定身高的小孩的客运合同,即为无偿合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サ诙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承运人的三大法定义务,重点掌握公共运输承运人订立合同的强制承诺义务。
第二节 客运合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外。
「意思分解」
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交付客票时,但有两个例外:
(1)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另有交易习惯的。
「重点法条」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