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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九十条
时间:2010-05-19 13:56 来源: 点击: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安全运输的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就运输事宜所作的合意。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本法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

  1、承运人的按时运送义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实施运送,包括按时起运和准时到达。否则,应付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就货物运输而言,如果承运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给付收货人,应当负违约责任,超过规定的一定期限承运人仍未将货物运到并交付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货物灭失予以赔偿。当然,因为下列原因的货物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扣除:一是应发生自然灾害而滞留的时间;二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变更合同而滞留的时间;三是运输的活动物需要途中上水而耽误的时间;四是其他非承运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滞留时间。而且,在承运人运送超限货物、限速运到货物、免费运输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全部灭失以及收货人在接到到货通知的次日起两天内不领取货物的,则不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的罚款。就旅客运输而言,因为承运人的原因使旅客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并给旅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旅客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运人退还全部票款,以及请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

  2、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

  运输是高风险的行业,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安全运输就是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以及所使用的运输设备完好无损。就货物运输而言,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收货人为止,始终负有安全运送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此期间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就旅客运输而言,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采取一切谨慎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对旅客的所遭受的伤害,承运人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的除外。有关法律都有专门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

  3、承运人的准确运送义务。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正如前面所述,运输合同实质上是旅客或者货物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月的就是希望承运人把旅客或者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不按合同约定的地点运输,将旅客或者货物错运到另一个地点,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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