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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动物
时间:2010-05-19 13:56 来源: 点击:

  发文单位:摩洛哥

  发布日期:1998-12-3

  执行日期:1998-12-3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后的第六十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经贸合作的愿望,为加强在动物保健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合作,协调实验室分析方法,以促进动物、动物产品的贸易往来,达成合作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动物:牛、羊、山羊、骆驼、猪、马、驴及其杂交后代,禽、野生动物、猎物和野禽、蜂、蚕,宠物和实验室动物。

  动物食品:肉类和下水(即可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的所有器官)。

  (二)动物产品:

  1)自然状态或经加工动物的制成品;

  2)制做、处理、加工后用于消费的动物食品,不管这些食品是否与其它食品混合;

  3)用于动物饲料和动物副产品工业的动物产品。

  动物繁育产品:冷冻精液、新鲜或冷冻胚胎和用于动物繁育的任何其它生物产品;

  海产品和淡水产品:活的、新鲜的、或储存加工后的鱼类、软体动物、甲壳类、青蛙和任何其它产品。

  第二条

  双方将交换各自动物健康和动物检疫机构特别是负责动物、动物产品进出境检疫的动物检疫部门的组织及其职责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的兽医部门将互相通报动物疫病流行方面的信息:

  (一)当一方境内发生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时,将通过电报、电传、传真或类似手段向另一方进行通报,并提供发生疫病的详细信息,如疫病名称、确切的地理位置、感染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为控制该病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出口时采取的措施;

  (二)双方将定期相互交流通报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规定的B类动物传染病在各自领土内发生情况的信息。

  第四条

  在两国间的动物、动物产品贸易中,双方保证相互承认根据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推荐的国际标准和分析方法进行检疫所得出的结果。

  第五条

  双方保证,禁止向对方输出可能传播协定第三条第一项所列动物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六条

  双方分别授权本合作协定的执行机构根据本协定制订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就此进行直接磋商。双方的执行机构制订的有关检疫要求的文件将作为协定的附件。

  第七条

  双方将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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