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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只针对哪些违法行为进行司法赔
时间:2010-05-22 17:30 来源: 点击: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是司法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我国现实看,《宪法》、《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国家司法赔偿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刑事赔偿。而且,现实生活中,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因此,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对违法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法采取上述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时,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全措施分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两种。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的保全措施。例如,对书证进行拍照、复制,对物证进行勘验、绘图、拍照、录像或保管原物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须取上述财产保全时,就要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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