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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请求的区别
时间:2010-05-22 17:35 来源: 点击: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不过必须在一审法院判决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八十五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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