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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赔偿制度
时间:2010-05-22 16:46 来源: 点击:

    刑事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事司法权力违法行使造成的不良后果所给予的一种救济。由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规定的比较原则,实践中对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小的差异。本文将从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以及赔偿范围、标准等方面谈谈笔者对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的浅显理解。 

一、刑事赔偿程序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可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关于刑事赔偿程序,依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为人民法院可分为“非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和“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1、“非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流程:自确定行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若不服,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个月内作出决定→不服复议决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法院3个月内作出决定。2、“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流程:自确定行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实施侵权的法院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若不服的,自接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法院3个月内作出决定。与“非法院”的刑事赔偿不同,“法院”的刑事赔偿只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不存在复议程序。

不管是“非法院”还是“法院”的刑事赔偿,首先,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先被确认违法。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必须先向实施侵权的机关要求确认违法,未经确认直接要求赔偿的不予支持。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被要求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享有申诉权。其次,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起算点是职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时效中止,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再次,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既是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也有利于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实现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减少赔偿请求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损耗。最后,解决纠纷的终局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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