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时间:2010-05-22 16:57 来源: 点击:次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有下列违法行政职权行为之一的,受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 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作出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 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由 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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