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及广告发布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 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费(1996)3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对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及广 告发布单位备案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的首次备案工作于1996年5月6日开始至1996年9月30日结 束。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及广告发布单 位备案时间表(见附件)的安排,履行备案手续。有特殊 情况需推迟办理备案手续时间的,应在时间表规定的备案 时间之前告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和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督管 理司。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广告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工作《通知》规定的备案程 序和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1、按规范式样设计制做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并按 照要求填写。
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报送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 和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办法说明表,履行备案手续。 其中,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 份;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办法说明表一式两份。
3、备案管理机关对符合《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备案价目表予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经签章后 的价目表正本退回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 ,明码标价。
三、备案管理机关受理备案事项,原则上在两周内办 结,并通知报送单位领取。发现违反《广告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需要实施劝告的,备案受理机关在 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下达劝告书,并在广告经 营、发布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劝告的答复后,按规定予以 履行备案手续。
四、首次备案工作结束后,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将联合组织开展《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 行情况的检查。
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应接受国家计委和 所在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五、各单位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 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电话:8584549)和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电话:8531133-2510)报告。
附件:1、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及广告发布单位报 送备案价目表及说明的时间表
2、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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