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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出证须知
时间:2010-05-21 11:17 来源: 点击:

  事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出证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所交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页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光盘碟面上需注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名称及广告名称: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3份(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实,并署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3份(此广告样件为镜头脚本、广播文稿或报纸样稿等纸质件,广告样件与该表的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电视、广播广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子版2份(光盘);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子版1份(光盘)。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由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申办程序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件后,进行受理,并将申请资料上报市卫生局;

  二、市卫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审查,制作《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审查证明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负责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办理时限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自接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市卫生局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自市卫生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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