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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广告代言人责任作出更明确规定
时间:2010-05-21 11:24 来源: 点击:

  “治疗眼病,一滴就好”“3秒钟清爽明亮,3疗程根除眼病”……这些诱人的字句是刊登在武汉市一家报纸上的眼药水广告。

  这则发布于今年2月24日的广告已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违法。监管部门认为其中有“夸大产品疗效” “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虚假违法宣传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日前在武汉表示,尽管工商系统对虚假违法广告一直保持了严打态势,但是广告市场整治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尤其是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仍然屡禁难止。

  刘凡在武汉市召开的一个全国工商系统广告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由于利益驱动、诚信意识缺失等原因,违法广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一些地区和部分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现象还很严重。

  从2005年开始,作为监管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持续开展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12个国家部门还联合起来,组成部委联席会议,共同对付虚假违法广告泛滥的问题。

  自2005年以来,全国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28.5万件,其中违法率高、违法量大、群众意见最为集中的是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欺骗和误导患者,危害群众的健康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老百姓反映强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还任重道远。”刘凡说,监管部门还将以更为严厉的手段加以打击。

  “媒体是广告发布的最后环节,加强媒体广告监管可以有效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刘凡认为。

  4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联合发布公告,对《沈阳晚报》《桂林晚报》《每日新报》《大河报》《大河健康报》《河南商报》6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媒体予以集中曝光。

  这些报纸媒体发布的广告“夸大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格调低下,用语低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示,将依法分别对相关违法广告的广告主进行查处,并建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在今年年初,由12个国家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就将整治重点指向了媒体,尤其是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

  根据这份文件,那些发布违法广告屡教不改的报刊,可能被停止广告发布权,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电视、广播播出机构,也可能被叫停商业广告播放,甚至是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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