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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0-05-21 11:24 来源: 点击:

  《广告法》修改建议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应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首届海西广告高层论坛上获悉的。

  近来,部分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被行业协会集中点评、曝光,并由此引发行业协会与明星、名人的一系列纠纷备受公众关注。其根源在于现行《广告法》没有对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做出规范。如果此修改建议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据悉,此修改建议借鉴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经验,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

  此外,有关专家还希望,《广告法》的修改能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违法率高的医药、保健食品、烟酒、涉农等广告内容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对虚假广告给予重罚,由广告主承担主要责任;完善“比较广告”的规则,明确禁止进行比较的商品和服务;将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纳入现行“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空间资源分配方式做出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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