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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检察官承办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
时间:2020-09-07 21:3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本报讯(记者单曦玺)9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慕荣涛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为此案的承办人,二级大检察官、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时侠联出庭履职,二级大法官、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沙闻麟担任审判长。

    该案上诉人慕荣涛与被害人寇某(女)、被害人高某均系外来务工人员,三人均暂住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宾馆。慕荣涛因寇某与高某交往产生不满,预谋杀害二人。2019年5月18日晚,慕荣涛至兴庆区某商行购买单刃刀,同日23时许,慕荣涛持刀至某宾馆,捅刺寇某、高某数刀,致寇某当场死亡,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他人报警,慕荣涛在案发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3月12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慕荣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慕荣涛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

    接案后,以时侠联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复核和补证工作。5月13日,时侠联通过远程视频提讯上诉人慕荣涛,听取其上诉理由,详细讯问作案动机、案发经过,并带领办案组梳理证据、分析案情,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结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确定出庭意见,研定讯问原则。

    庭审中,检辩双方对一审已举证质证的证据进行确认,当庭补充播放部分重要试听资料,围绕慕荣涛是否被迫捅刺被害人、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慕荣涛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等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时侠联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客观证据,就争议点一一进行分析论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慕荣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慕荣涛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准确,依法判处其死刑,量刑适当,罚当其罪。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一把手”带头办案出庭在宁夏已渐成常态。今年以来,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均通过主持检委会、列席审委会等方式,积极主办或参与案件办理。今年上半年,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共办理案件2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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