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办案人员警察证过期 河南一涉赌行政处罚案件被判程序违法
河南鹿邑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赌博案件时,因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警察证过期,被法院判定处罚行为程序违法,进而判决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3日,河南周口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起因查赌引发的行政诉讼先后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除二审结果为裁定发回重审外,鹿邑县公安局针对这起四人打麻将、赌资共计6385元的赌博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后三次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
赌博案引发的行政诉讼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9月2日零时10分,鹿邑县公安局杨湖口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一棋牌室内,将包括赵强在内的四名打麻将人员查获,四人赌资共计6385元。
鹿邑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日对赵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赵强以赌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并对其370元赌资进行收缴。赵强不服,将鹿邑县公安局诉至法院。
鹿邑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鹿邑县公安局存在以下程序违法行为:该赌博案受案登记形成于出警处理、调查询问之后;鹿邑县公安局传唤原告赵强未通知其家属;扣押原告涉案物品未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处罚决定作出于对原告实施拘留之后。
据上,鹿邑县法院一审撤销被告鹿邑县公安局对赵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告鹿邑县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赵强和被告鹿邑县公安局均表示不服,双双上诉。
其中,赵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证,是不完全正确的。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办案人员刘峰在办理本案时,不持有人民警察有效证件,其人民警察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0日,且询问上诉人时的工作单位是杨湖口派出所,询问本案证人赵某时工作单位是城关派出所。办案人员王振涛、刘峰的工作单位不明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提供王振涛、刘峰的行政执法证件,不清楚是否经过培训合格上岗。事实上,刘峰根本没有询问过上诉人,是杨湖口派出所的顾凯(辅警)对上诉人进行询问,在询问笔录才把刘峰的名字写上。”
此外,赵强还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完全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一审判决没有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因为,本案情比较单一,并不复杂,且相对固定,被上诉人不以同一的实施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没有其他的事实和理由。若被上诉人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又面临被撤销的可能性。这样,不但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且有可能给各方造成诉累。所以,一审判决第二项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不正确的。”
201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办案人员警察证过期被判程序违法
在重审中,鹿邑县法院认定的警方的程序违法行为由一审时的四条变为三条:鹿邑县公安局传唤原告赵强未通知其家属;扣押原告涉案物品未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办案人员刘峰警察证已经过期,故询问笔录的制作程序违法。
2020年5月27日,鹿邑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鹿邑县公安局对赵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鹿邑县公安局不服,再次上诉。
鹿邑县公安局上诉理由包括:一、一审法院认为讯问笔录制作程序违法是错误的。虽然刘锋警察证过期,但不影响刘锋仍是人民警察的身份,仍有执行职务的职权。因此刘锋和其他警察一起制作的笔录应有效,应作为证据采信。二、被传唤人属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在传唤时,其家属都知道,并口头告知,只是没有在笔录中注明而已。在传唤被上诉人到案拟作出行政处罚时,也予以告知,没有影响赵强的实体权利,在拘留后也告知了其家属,程序并不违法。三、一审法院认为未能提供已经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的证据,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1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从卷宗材料中的鹿邑县公安局鹿公(杨)缴字(2019)10847号收缴物品清单能够体现保全收缴的物品、当事人的姓名、先行登记、依据和理由以及提起复议、诉讼的期限及途径。该清单也具有了决定书应具有的要素,只是称呼不同。上诉人提供了加盖鹿邑县公安局印章的收缴物品清单和鹿邑县公安局提供的罚没收入发票,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周口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这说明警察证具有身份证明和执行公务的双重属性。该证上既然明确了有效期限,那么超过了该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该证件就自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因此,周口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执法人员之一的刘峰,在执法时其警察证已经过期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办理新的证件,其执法资格存疑,在此情况下其作为执法人员对被上诉人进行询问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形,一审以此认定被诉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并撤销被诉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至于在传唤时未通知被上诉人家属,以及没有以证据保全决定书的形式而是以扣押清单的形式扣押涉案物品的行为,周口法院认为,这些均应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并不对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和重要的程序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不应成为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理由,一审判决也把上述情形作为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理由是不当的,应予以指正。
6月28日,周口法院判决驳回鹿邑县公安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鹿邑县公安局2019年9月2日对赵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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