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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层层分包 包工头是谁的工人?
时间:2020-05-06 13:2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在建筑领域,包工头承包了劳务工程,带着一批工人一起干,施工中不慎受伤,包工头能否要求工程承建单位和业务发包方赔偿?

    近日,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判定:包工头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专家建议,应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用工,杜绝包工头的用工形式。

    包工头带着一批工人,承包了劳务工程一起干。没想到施工中包工头不慎摔伤,他能否要求工程承建单位和工程业务发包方赔偿?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包工头与业务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包工头既不算承建单位的工人,也不算业务发包方的工人,并不能要求其赔偿。

    在建筑领域,包工头由来已久。由于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由此引发了许多问题。早在10多年前,原建设部就出台文件提出3年内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农民工将基本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2019年由住建部和人社部下发并实施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建筑企业不得聘用未登记的建筑工人。这样一来,就杜绝了包工头的用工形式。然而,现实中包工头在一些施工中仍然存在。

    包工头受伤

    深圳某建设公司与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对新疆某综合服务楼室内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提供劳务,期限是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7月1日。乌鲁木齐某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水暖工程项目劳务转包给刘某斌施工。

    2017年3月18日经刘某斌招用,包工头张某均在上述建设项目水暖安装工程提供劳务,工作期间受刘某斌管理,并由刘某斌向他和他所带10名工人发放工资。2017年4月28日,张某均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已由刘某斌结算。张某均受伤后,刘某斌向张某均支付共计18万元工资。实际上,这18万元工资为张某均及其他10名劳务工人的工资。

    2018年4月,张某均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深圳市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张某均申请的裁决。

    张某均不服裁决,将深圳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把刘某斌、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列为第三人。

    深圳某建设公司辩称:他们没有以任何形式招用张某均,也没有给张某均安排工作,刘某斌也不是他们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斌说,他承包水暖工程后又将其中的水电项目承包给了张某均,由张某均自己带人干活,张某均也是工程分包老板。

    据张某均提供的证人李某陈述,进入工地时是张某均安排工作,张某均受伤后工人是自己干活,缺材料了就找刘某斌,生活费找张某均要。李某也认可工程完工后工资已由张某均全部向其发放完毕。

    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属性

    针对此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水暖劳务工程不是深圳某建设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判决双方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后,张某均又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9年5月作出裁决:张某均与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样的裁决,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不认可,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将劳务转包给刘某斌施工,张某均亦认可其由刘某斌招用,工作期间受刘某斌管理,并由刘某斌发放工资,因此判决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与张某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均认为,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斌,刘某斌又招用的他,应当由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再次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某均并不接受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的工作管理与安排,双方未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达成合意,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关于张某均主张乌鲁木齐某劳务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刘某斌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并不能倒推为系用人单位的事实。故是否系用人单位仍要看劳动者与其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驳回了张某均的上诉请求。

    杜绝包工头用工形式

    据了解,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一些项目在现场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挂靠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一时组织不到工人,经常也会分包出去。”长期从事建筑行业施工的吴齐告诉记者。

    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周华清律师告诉记者,建筑工程领域主要涉及三方主体:施工单位、包工头、农民工。现实中,施工单位往往不直接联系工人,而是由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委托包工头雇佣工人、组织工人施工、向工人发放工资及支付其他待遇。然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

    对此,专家提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企业的管理,检查其与工人的合同签订情况、人员资质状况,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强化劳务资质管理,特别是监管注册资金到位情况,确保劳务企业正规化、法制化。

    周华清认为,要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解决,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制定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总承包格局等一系列制度,使市场准入与退出、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各类市场交易行为和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管理都有法可依。促进大中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向管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劳务分包企业转化,杜绝包工头用工的形式。

    与此同时,周华清提醒有实力的包工头可创办自己的劳务公司,规范用工;小型包工头则应放弃包工头的形式,与正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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