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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浙江检方首个图像证据实验室
时间:2019-10-22 21:4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图像清晰化处理后,被害人被确定系自己不慎落水;人脸比对后,“偷车贼”被存疑不起诉……视频图像证据是否真实可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谁来监督?在浙江检察机关首个图像证据实验室里,检察技术人员依托高科技“鹰眼”,揭开了案件背后的故事。

  2018年2月28日,杭州萧山某广场旁河道中发现一具男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系溺水死亡。

  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2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祝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萧山区某KTV内发生纠葛后,趁王某某醉酒将其带至附近某广场草坪进行拳打脚踢,脱光并抛弃其全身衣物后扬长而去。


“通过监控录像我们看到,当晚被害人曾朝着桥的方向走去,但是由于另一监控距离较远、光线不足等客观原因,我们无法确定被害人是否从桥上经过。”该案承办检察官陈晓麒说,“被害人究竟是自己掉下去的还是被人扔下去的,这会影响到案子的定性。”

  检察机关遂委托技术部门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监控录像开展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和分析工作。

  “我们对监控进行了逐帧回放,发现当时有一个白色的人影上桥口一闪而过。在这之后,河面泛起比较大的水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王吉伟说,这给办案人员了解案件的真实原貌提供了证据,王某某系自己经过桥面时不慎落水。

  “我真的不是‘小萝卜头’(绰号),不是我干的。”在浙江衢州江山某看守所,“偷车贼”王某某连连向检察官喊冤。

  2018年4月19日,江山贺村镇发生一起盗窃案,监控显示,犯罪嫌疑人“小萝卜头”将王某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带同行的刘某某逃离。

  经侦查,江山市公安局将目标锁定为刘某某、王某某,根据刘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与其同行的人绰号为“小萝卜头”,而“小萝卜头”到底是不是王某某,刘某某不置可否。侦查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监控录像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即“人脸比对”,鉴定意见认定,案发时间点前后出现在监控中的人为王某某。

  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拒不认罪。为慎重起见,检察机关再次对该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通过技术手段,我们发现“小萝卜头”和王某某的人像比对存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徐衍说,“眉形、鬓角走向有差异,更重要的一点,就是侧脸人像对比中两个人的上下颌骨突出程度不一致,而之前的鉴定报告中并没有对这些进行合理解释,也没有做差异点的合理排除,所以我们要求公安补充鉴定。”


最终,江山市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案件实务中人像同一性鉴定等视频图像技术性证据往往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甚至关键证据,影响、决定了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判断。”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信息化部主任章俊表示,图像资料是否能够最终实质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并被法院采信,需要考察其真实可靠性。而司法实践中,人像同一性鉴定大多由第三方社会鉴定机构出具,往往缺乏监督。

  2019年7月,杭州市检察院在探索视频图像证据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的基础上,率先成立“图像证据实验室”。该实验室利用视频图像资料检验平台为载体,进行视频图像真伪性检验、人像同一性鉴定、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等。

  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森红表示,成立图像证据实验室将推动图像视频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开展图像司法鉴定,对于维护公共信任秩序、打击犯罪、维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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