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法学动态>
“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增设电梯
时间:2019-08-30 15:0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住建局了解到,《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进入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审查阶段。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可于9月10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

  根据该办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资金筹集 谁受益谁出资

  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该办法还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形式对相关事项达成解决方案。

  该办法还提出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社会投资、政府补贴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相关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既有住宅

  该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对于村民宅基地房屋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不适用于该办法。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