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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放宠物店笼中猫也是“故意毁坏财物”
时间:2019-01-30 15:0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因怀疑在宠物店买到的是病猫,为了报复宠物店店主,江苏南通一男子深夜两次到该宠物店内,偷窃并放走了多只宠物猫,共造成店主损失人民币11525元。近日,经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现年20岁,江苏省启东市人,平时喜欢饲养宠物猫。2018年7月6日,张某在崇川区徐某的宠物店内以1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品种为“银点渐层”的宠物猫,回到家中却发现猫病恹恹的,没有精神力气。高兴没多久就被“浇了一头凉水”,张某怀疑店主徐某卖给他的猫是病猫,便起了报复之心。

  2018年7月7日深夜,张某来到徐某的宠物店门口,用石块将大门砸坏,窃得店内的“银点渐层”宠物猫两只,“布偶”宠物猫一只。回到住处后,张某觉得仍不解恨,再次回到现场,将店内部分宠物的笼子打开,致使三只猫走失。经价格认定,张某盗窃、放走的6只宠物猫共计价值人民币11525元。



经徐某报案,张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张某并不否认自己的行为,可对自己触犯法律很不理解,他觉得徐某做得很不地道,自己这么做纯粹是报复他一下。

  承办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发现,这起案件的情节并不复杂,但法律看点还是有的。崇川区检察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盗窃宠物猫,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打开宠物店内的笼子,放走宠物猫,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偷走几只猫构成盗窃,很好理解。放走笼子里的猫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就沾上边了?

  承办检察官解释道,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的一切行为。简单来说,本案中,张某擅自放走了宠物店的宠物猫,并没有对猫本身造成伤害。但宠物猫是属于店主的,都是用真金白银买回来的,是店主的财产。猫跑了,店主的财产自然就受到了损失。按照法律规定,降低的数额一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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