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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将扩大
时间:2018-08-28 11:13 来源: 新华网 点击: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罗争光、丁小溪)故意撕毁对方没有底片、珍藏了数十年的结婚照,该如何赔偿?毁坏了对方传了几代人的传家宝,该如何赔偿?类似这样貌似“谁也说不清”的民事纠纷,今后或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这一新增的规定,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说:“这样规定明确告诉大家,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比如损毁了他人的结婚纪念照、弄丢了他人的祖传物品,不是说按照那个物品本身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就可以了,而是还要对因此给物主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解释,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006年,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在办理出国游时,将一名游客印有其婴儿时期脚印的证件弄丢,游客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游客出生证中的婴儿足印具有特定纪念意义,旅游公司应就造成该物品永久性的灭失,酌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判赔400元。

  2014年,在福建工作的林某交付快递公司托运的毕业证书被弄丢,于是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只答应按照行业标准赔偿,即未经保价的快件如发生遗失,最高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赔付36元,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毕业证书是林某就学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林某来说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可以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邮资损失12元。

  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拟将最高法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说明我国法律开始越来越多地从注重物质的保护拓展到对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保护,这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孟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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