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法学动态>
徐州:遛狗不拴绳最高罚200元,举报有奖
时间:2018-08-09 10:46 来源: 澎湃 点击:

  8月7日,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针对目前多发的遛犬不拴绳的整治情况,进行了阶段性发布。

  通过梳理治安支队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可以发现自7月1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犬类收容数较去年有较大幅度提高,警情量较去年同期下降10%。

  数据同时显示,因遛犬不拴绳而被收容的犬只,占到总收容数的45%。

收容违规犬收容违规犬
  哪些犬只会被收容?

  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绳(链)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在徐州市公安局犬类管理办公室发布的《致徐州市区养犬市民一封信》中,也能找到对遛犬不拴绳行为的管理力度。

  犬类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指出,重点管理区内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不束犬链的;携犬乘坐电梯时不束犬链不戴嘴套的;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不圈养或者不拴养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很多家长让未成年孩子牵狗绳,虽然拴绳了,但也明显违反规定,是明令禁止的。”在一线执法中,犬类管理办公室发现,在履行《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细节规定中,还有一些养犬市民没有充分认识到。

民警在夜市摊点发放犬类整治宣传资料民警在夜市摊点发放犬类整治宣传资料
  据介绍,自7月1日专项行动开展至今,犬类管理部门当场教育整改870人次,收容违规犬只377只,其中大型犬80只、违规遛犬犬只170只。从数据上来分析,违规遛犬主要集中在遛犬不拴绳,占到总收容数的45%,总收容数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提高。

  哪些地方违规遛犬高发?

  犬类管理办公室表示,此次专项整治明确提到,群众举报线索,经查实收容的,每只奖励10至20元,这从一个侧面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犬只扰民,遛犬不拴绳、犬只伤人等现象,在很多小区都是居民大为反感的问题。”相关人士认为,虽然经过多年的犬类专项整治,市区街面、风景区、广场等区域,很少见违规遛犬的情况,但在一些居民小区仍是市民举报焦点。

  在民乐园、祥和等老旧小区范围内,鼓楼、泉山警方就收容了数量不少的违规犬;云龙警方则在辖区内的香榭兰亭、环球港等地方,收容了一定数量的违规犬只。

  市犬类管理办公室称,对收容的有主犬只,犬主在一周内就可办理申请领回犬只的手续。“处罚、批评教育、消除违规原因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

  哪些警情涉及遛犬不拴绳?

  根据目前各地通行的计算方法,按照我市每20人养一只犬的标准,市区拥有的各类犬只多达17万只左右。因此,犬类整治工作任重道远。

  从统计来看,近一个月以来,市民通过拨打110报警反映和犬只相关的警情也有20多起,虽然未有伤人现象发生,但因为遛犬引发的人和人之间的纠纷时常会有升级的情况,这已经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

  坝山小区附近发生一起警情,一位路过市民差点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因为气愤与狗主人产生了纠纷,开始争吵起来,辖区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处理;

  在云龙区福源小区东门,一条没有拴狗绳的家犬跑出来,追赶路人,受到惊吓的路人选择报警求助;

  开明市场发生的警情相对较重,一位途经此地的市民突然被一条未拴绳的狗惊吓,在快步离开时摔倒,结果面部受到摔伤;

  时代商城内,一位脚上有伤的市民,被一只狗舔到了伤口处,市民拨打电话报警,要求狗主人带其打狂犬疫苗;

  ……

  “从警情量来看,较去年同期也下降了10%,不过遛犬不拴狗绳引发的纠纷十分突出。”市犬类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遛犬不拴狗绳,按照相关规定,执法行动队是可以依法直接进行收容的。

  哪些高招还要陆续推出?

  如今,济南推出的“养狗计分制”开始被各地关注。市犬类管理办公室表示,下一步我市或将利用信息化提升犬类管理水平,将会和“养狗计分制”进行挂钩。

  从目前披露的简短信息看,这套被称为“城市智能养犬管理”的系统,将会通过手机APP软件,来达到对犬类管理的数字化。届时养犬市民将会免费办理犬只电子证件,可以系在犬链上,电子证件记录着养犬人和犬只的相关信息。

  对于社区民警来说,只需要下载这款软件,通过手机就可以办理犬只电子证件,同时还可远距离扫描即可知道犬只以及养犬人信息,然后根据一些规定,对违规养犬人进行管理。

  另外,对犬类整治还将加强城管、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对市民举报反映的诸如犬只随地大小便等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城管市容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查处;对市民举报反映较多的一些宠物店等犬只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则应该负责监督管理。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