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东站设吸烟室被法院一审判决“不违法”一事,引发舆论热议。目前原告已就此提起上诉,而郑州东站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会积极应诉”。对于正在积极倡导公共场所控烟的中国社会而言,这场官司可以说是一堂很现实的法治课。原告律师援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强调“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被告方面则依据《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规指出“在位于非旅客主要通道的大厅四角位置设置吸烟室”,是履行作为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某种意义上,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呈现出的,正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在控烟、禁烟等问题上的立法脉络。当初车站建设时专辟吸烟室是基于对公众健康的考量,如今舆论呼吁取消吸烟室,同样是出于对健康权益的关照,与其将二者截然对立,不如回归初心、着眼现实,系统思考一下吸烟室的存废问题。
平心而论,这事要放在5年前乃至10年前,恐怕没人会出来较这个真。因为在车站、机场等公共区域,依法设立吸烟室曾是一项“标配”,自觉进屋吸烟还被视为一种“素质”。但现在不同了,随着健康观升级,大家对二手烟的忍耐度持续下降,当“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愈发成为社会共识,“带顶带盖”的吸烟室俨然就成了尴尬的存在。特别是当各地纷纷祭出“最严控烟令”,在法律层面,“吸烟”与“室”的配搭其实已经宣告结束,取而代之的,则是室外“吸烟区”。因此,有人质疑“吸烟室”也正说明全社会控烟意识的提升。有关方面应当顺应社会心态的这种积极变化做出调整,而不是抱着老规定刻舟求剑。
文明往往来自公序良俗与法律法规的约束,既然相关法律已明确“室内禁烟”,那么就要毫不含糊地落到实处。从多地的控烟实践看,通过严抓、狠罚、“一事一议”、不搞特例,北京等13个城市已达到室内公共场合全面无烟的最低标准。坚持一点一滴的较真,重视社会监督的力量,比如鼓励公众举报违规吸烟者、场所违规管理者等等,“无烟城市”才能逐步变为现实。 设定规则,遵守之、敬畏之,久而久之,才会下自成蹊、汇流成河,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文明。多年之后,当我们再回看这起关于“吸烟室”的诉讼案,或许会发现别样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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