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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时间:2010-05-17 13:28 来源: 点击: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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