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物登记应提供的文件、证明
1、填写企业抵押物登记申请审批书及抵押物清单。
2、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3份。(中文合同)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权限证明文件。
5、抵押物的产权权属证明即抵押物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内商品需有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抵押物所属权认定书及发票;国外进口商品需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局的商检证明文件及发票)。
6、抵押双方对抵押物所属权、价值及复印件真实性认定书。
7、当抵押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时还需提供抵押人同意为借款人作抵押的证明文件。
8、其它所需文件。
(二)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应提供的文件、证明
1、填写企业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审批书。
2、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登记证。
3、抵押登记双方的变更协议。
4、其它所需文件。
(三)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文件、证明
1、填写企业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审批书。
2、原借款合、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登记证。
3、还款证明文件或双方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
4、其它所需文件。
(四)动产抵押物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领取登记申请审批书及授权委托书,按规定提供登记时所需文件、证明。
2、受理登记:在材料齐全后做出受理登记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现场勘验:登记机关和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抵押物所在地对抵押物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4、审批登记:勘验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给予登记的发给抵押登记证。
(五) 收费标准
1、登记费按主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最高额为伍仟元。
2、变更登记收取壹佰元
依据:黑财综字[1996]43号文件《关于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的批复》
(六)登记注意事项
1、变更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的需在做出变更决定后7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延长履行债务期限需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3、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主债权数额需征得后受偿的抵押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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