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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可转让但应具备法定条件
时间:2010-05-17 13:17 来源: 点击:

最高额抵押可转让但应具备法定条件
 
 
   1999年5月20日,石狮某实业公司向鲤城区某银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石狮某织造漂染公司为这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而就在此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石狮某制衣厂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252万元借款的抵押合同,为实业公司从1999年4月29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最高限额为504万元。抵押物是制衣厂在石狮蚶江某工业区的厂房。制衣厂随后办理了抵押手续。

  这样一来,实业公司向银行的300万元贷款实际上有两家企业在担保。其一是制衣厂为300万元贷款当中的252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其二是织造漂染公司为整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实业公司向银行提出了借款展期的请求。银行也将还款日期展期至2000年7月19日。但实业公司依然未能如期还款。

  就在借款即将到期的时候,2000年6月,银行根据上级行《关于尽快办理异地贷款移交手续的通知》指示精神,将贷款移交给石狮某银行。2004年1月,石狮某银行讨款无望,将三家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泉州中院认为,实业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借款本息应予偿还,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制衣厂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应对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织造漂染公司为该笔借款作保证担保,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泉州中院认为,石狮某银行根据上级行的指示,接受鲤城区某银行移交的诉争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鉴于制衣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至两家银行办理移交手续,鲤城区某银行只向实业公司发放了这一笔300万元的贷款。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两家银行办理移交手续的时候,已经实际上特定。而且鲤城区某银行是将抵押权同其所担保的债权,即本案贷款一并移交给石狮某银行,并通知了作为债务人的三家公司。因此,石狮某银行受让本案贷款债权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取得本案贷款债权及对债权的抵押权。三家公司应该向石狮某银行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据此,泉州中院作出了相应判决。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借款、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问题。最高额抵押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借款时常常采用的一种抵押方式,指抵押人(一般是借款人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抵押权人(一般是金融机构)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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