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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是一回事吗?
时间:2010-05-17 13:38 来源: 点击:

  问:三个月前,我向某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我向该公司预付订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当即将5000元订金交给对方。现在交货期已过去1个月,该公司也未能将货物交付给我。我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给我订金1万元,并赔偿我损失。可对方认为,订金与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定金不是一回事,只同意将5000元返还给我,而不同意双倍返还。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你的问题涉及到定金与其他金钱质的区别。金钱质是指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可见,定金与订金都属于金钱质,但是定金因法律的规定而有自己的特殊效力,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一是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即发生转移或成为索赔的标准。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规定了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担保债权人一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

  区别定金与订金等其他金钱质的关键在于定金的自身特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定金条款或约定定金合同的,当然不存在异议;如果合同约定的金钱质没有冠以“定金”的名称,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考察是否存在对定金的约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的定金的存在,但是对于约定中没有冠以“定金”并且合同内容也没有定金的意思的其他金钱质,一律不按照定金对待。

  分辨你与某公司约定的订金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关键在于你们的合同内容中是否有对符合上述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的约定。如有,你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没有,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对于订金等其他金钱质如何处理,担保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内容和行业的交易习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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