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建委获悉,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合同履约行为为目的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取得重大进展。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北京市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此次新规定中,北京市建委在传统的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外,又增添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两个新的担保品种,以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所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都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定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且增加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及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责的规定,明确要求凡实行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项目,其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将保函原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并对当事人取回保函原件的程序也作出具体规定。
北京市从1998年即开始在国家大剧院、首都博物馆新馆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上进行工程保证担保试点。
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尽管北京试点走在全国前列,但目前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仍存在一批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增加了建设工程风险,也导致了建设施工单位对专业担保机构不信任。有些专业担保机构超越自身实力承保,一旦发生索赔,债权人会面临更大风险;有些专业担保机构为了占领市场份额,搞压价竞争,干扰了市场秩序。
此外,一些建设单位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责任,只把办理保证担保作为领取施工许可的手段,而一些施工单位出于迎合建设单位或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的心理,配合建设单位走过场,取得施工许可后就各自撤保;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把工程款支付保函扣在自己手里,不给施工单位,造成部分施工单位出具的履约保证担保保函数量与收到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数量不对等,严重影响了工程保证担保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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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陈晶晶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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