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几种情形
时间:2010-05-20 10:58 来源: 点击:次
我公司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税务机关现通知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请问,税务机关的决定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有,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 上一篇: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 下一篇:石屏国税局启动税收保全措施拨出一拒绝履行税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解读税收保全措施
- ·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 ·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