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时间:2010-05-20 10:58 来源: 点击:次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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