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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和手续包括哪些
时间:2010-05-20 10:58 来源: 点击:

  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书,并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缴纳的税金数额;同时,要密切注意纳税人动向,发现转移应税物品迹象的,及时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再行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且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员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在手续完备方面,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严格的规定。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查(即扣押、查封,下同)日期,扣查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等级、金额,扣查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执行地点等。这样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税务机关拥有对纳税人较大的监督管理职权。强化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约束,不仅可以避免因手续不全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和法律后果,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而且可以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加强廉政建设。此外,还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这方面的空子。实施税收保全的范围只能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那部分银行存款或者应税物品。对无照营业规定的扣押对象只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般对鲜活、易腐易烂的商品、货物不轻易扣押,以避免出现执法中的随意性。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在哪种情况下可采用税收强制的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款到期后尚不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的一项措施,它较之税款到期前的税收保全措施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执行。

  (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15天后仍未缴税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缴纳措施。需要指出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但在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期间,不应当强制扣缴罚款。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只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这样规定既充分体现了“先纳税,后打官司”原则,有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又可以做到慎重罚款,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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