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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时间:2010-05-20 10:35 来源: 点击:

  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 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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