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纳税申报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邮寄申报暂行规定》、《邮寄申报工作规范》,为了加强规范纳税申报方式的管理,制定纳税申报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第三条 开发区分局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有: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只适用上门申报方式。零散税源申报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无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均须到税务机关窗口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后,须填写《纳税申报方式核定表》。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者,可选择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
第八条 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有以下情况,经纳税服务税务所批准,可选择另外两种申报方式。但是,最长可延期一年实行。
1、 暂时不具备上网通讯能力,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购买设备。
2、 办税人员不具备计算机、网络知识。
3、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纳税申报方式一经确定,纳税人不能自行变更。如须变更须填写《纳税申报方式变更表》,经纳税服务税务所核准后,方可改变申报方式。
第十条 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是考核办税人员,评定纳税人等级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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