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乱占滥用土地。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以第511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第49号令发布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8月省政府颁布了新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熟悉新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涉税政策。我们制发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对纳税人的认定又予以明确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建房,从事非农业建设),二是被占耕地。
按照用途,应税的建设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从征税对象方面来讲,征税对象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新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免税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 上一篇: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 下一篇: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 ·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 青海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 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
- · 耕地占用税收入用途
- · 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办法
- ·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
- · 耕地占用税优待照顾
- ·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