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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护投保人最大权益 恒安标准人寿寿险专
时间:2010-05-15 09:51 来源: 点击:

  2009年10月1 日,“新保险法”的实施为广大客户带来诸多利好,日前,恒安标准人寿的寿险专家张磊详细解读了新保险法中的几大亮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保护投保人的知晓权益,免责条款要明确提示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最担忧的问题。产生“理赔难”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些都有可能为以后理赔带来难题。而“新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以此保护消费者未来长期的保障利益。

  亮点二:对投保人的保护部分更加人性化,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三:着力解决“理赔难”问题

  “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新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可以有规范可依。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另一方面,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核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最后,张磊提醒消费者记住三个关键的时间点: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寿险5年、其他保险2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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