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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变更中的通知义务
时间:2010-05-15 10:01 来源: 点击:

  近日,河北省某市发生了1起保险纠纷。张某与陈某系大学同学,是多年的老朋友。陈某独身,经济状况一般;而张某因经营一个公司,经济上相对富裕。陈某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经常进出医院。张某为解决陈某的退休后生活保障,为陈某购买了人寿保险,并与陈某约定,张某作为投保人缴纳所有保险费,但陈某需将受益人指定为张某。

  陈某表示同意,于是办理了所有手续。后陈某娶妻,私下将人寿保险之受益人改为其妻朱某,此事张某不知。陈某于2008年1月28日遭遇车祸死亡,其妻朱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16万元保险金。张某得知这一情况,深感不满,其为陈某缴纳保险费,一方面是想通过保险的形式关照老朋友;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死亡保险金收回缴纳的保险费。现朱某领取了保险金,张某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已按法律规定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败诉。由于陈某本人已经死亡,眼见张某的保险费损失无法挽回。

  这一案例凸出的问题是,陈某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投保人张某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保险法》认为,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投保人虽然也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其变更权来自被保险人的赋予,变更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法律如此规定,其基本原理是,让被保险人自主决定自己的受益人,自主规避道德危险。试想,如果投保人有权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那么,变更后的受益人可能会杀害被保险人,以图领取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如果像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一样,被保险人享有决定变更受益人之权,则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自己被他人谋杀的道德危险,对可能谋杀自己之人,拒绝将其变更为受益人。将道德危险交由被保险人自己控制,法律的用心可谓良苦。

  既然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享有变更权,那么,本案中陈某将受益人变更为其妻朱某乃是合法行为。但是,这一合法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正如本案所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关于保险金归于投保人的约定,被保险人私下变更受益人,则投保人的合同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

  由此可见,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完全不知,被保险人的变更权将与投保人的合同权利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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