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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保障受益人权利 新《保险法》十一起实施
时间:2010-05-15 10:01 来源: 点击:

  核心提示:新《保险法》经过近5年的修订,即将于今年国庆节付诸实施。新的《保险法》与正在适用的《保险法》有哪些明显的区别呢?南海网记者在第一时间为您解读。综观新的《保险法》条例,海南省保监局王小平局长表示: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是新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南海网9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李晓梅通讯员黄海骥)新《保险法》经过近5年的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新《保险法》中包含了“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保险公司30日内必须理赔核定”、“责任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等受业界高度关注的亮点。

  9月22日-24日,海南保监局组织三个工作小组分别在琼海、文昌、三亚、万宁、儋州、澄迈等6个市县宣传解读新《保险法》。9月25日上午,海南保监局在海口人大会堂举办新《保险法》宣讲大会,共有15家保险公司及20多家保险中介机构的班子成员、业务骨干及保险营销员等1500多人参加。

  海南保监局局长王小平在新《保险法》宣讲大会上介绍,这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旧《保险法》145条,其中删除19条,修订126条,新增48条。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据了解,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其中,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王小平局长介绍说,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而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王局长举例说,若甲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几年后甲因心脏病发作住院要求理赔,如果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其曾患有高血压情况,则保险公司可以甲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这个拒赔理将不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在发现甲没有告知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30日内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合同订立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以甲不告知患有高血压为理由解除合同和拒绝赔付。

  亮点二:保险公司30日内必须理赔核定

  据介绍,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理赔时限没有具体要求,只是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如果因赔偿协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但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30天内必须作出理赔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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