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全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通说认为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胎.儿也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但出生时不是活体的资格自行消灭(1);甚至国家机关、国家都可以成为受益人(2)。《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指定受益人的决定权在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各自指定了不同的人为受益人的,应当以被保险人指定的为准,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应当向投保人索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的凭证,保监会核准备案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即有此要求;有学者认为《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指定受益人,不可避免地引起二者之间的冲突,但笔者认为对这种冲突的担心是多余的,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无冲突可言;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能就指定的受益人取得一致,必有一方作出妥协,否则保险合同能否继续生效也成问题,毕竟被保险人依赖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的凭证而在保险单上作变更批注的,并不当然生效。原受益人知悉后可以通过被保险人变更批注,为此发生纠纷,变更受益人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后原受益人才知悉的,投保人不能提供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依据的,保险金请求权应当归原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仅包括受益主体的变更,在受益人为多人情况下,还色括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变更。
2、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对受益人的权利关注不够。《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仅指出了受益人指定的权属(3),但对于领取保险金的时间和条件没有规定。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保险金请求权。这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另一部分是知情权,即知悉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权利(4)。这部分权利围绕保险金请求权而展开,主要包括:1、有权知道自己成为受益人或者丧失受益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有义务通知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保险人不得接受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受益人变更。2、有权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基本情况;3、有权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性质、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受益人的知情权保险法上鲜有规定,如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乘客一般将保险单随同机票带上飞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甚至无法知道是否有保险,此时保险人应有义务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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