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一路人在大街上被人殴打,一男子出手相救,哪知,自己却被打致伤残。事发后,伤人者被判刑入狱并被判令赔偿伤残男子损失。但因伤人者无力支付,伤残男子只好转而将受益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日前,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人应在其受益范围内对见义勇为男子进行补偿,遂判令受益人给付该男子经济补偿5万元。
2004年6月25日22时许,徐某在本市河东区一街道上因故与宁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宁某。路经此地的田某见状好心上前劝阻,未料,徐某竟举起附近小卖部的铁腿凳子击打田某,造成田某脾破裂摘除。经法医鉴定,田某的伤情构成Ⅷ级伤残。案发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并判令其赔偿田某经济损失9.9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田某于2005年10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徐某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田某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并于随后将受益人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田某表示如本次诉讼中法院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则就其诉讼请求之内的部分不再申请执行徐某财产。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田某因劝阻案外人徐某对被告的殴打而致使自身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应获得相应赔偿。被告宁某虽不是侵权人,但正是因为原告的劝阻行为才避免了案外人徐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被告通过原告的行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现侵权人徐某无赔偿能力,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在其受益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补偿。同时原被告面对案外人徐某的侵权行为,二者属于利益共同体,共同面对危险由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亦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关于被告受益范围一节,进行反推:如没有原告的劝阻行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就可能发生在被告身上,故原告主张被告在其遭受的9.9万余元的损失范围内补偿5万元,没有超过被告受益范围。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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