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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合同强调被保险人有应尽义务的重要
时间:2010-05-15 09:58 来源: 点击:

  [摘要]保险业是一个正在高速发展的朝阳行业,前途不可估量,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和人民的生活稳定提供保障,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保证,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平衡国际收支,也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而财产保险的贡献尤其值得我们关注,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在国外,财产保险的作用被冲锋利用起来,所有大的投资项目都有强大的保险在支撑着。在我国,保险意识还不强烈,但也在高速发展之中,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生产者、政府部门以及普通的公民逐渐意识到财产保险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在保险发展迅猛、人们对人身保险已有比较深的认识今天,财产保险还是不被太多的人特别是普通的公民所认识,即使是听说过,也存在不少的认识误区,例如很多人都知道被保险人也有不少的义务。笔者写本文在于让读者了解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其重要性,对财产保险有一个更深的认识。

  [关键词]保险合同 义务 意义 发展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由投保人充当。即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财产保险大多是投保人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而签订保险合同,因此,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因此,其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二)如实告知的义务。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及时通知义务。(四)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五)对因自己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赔偿或给付予以退赔的义务。(六)协助追偿。(七)施救保护。

  负有告知义务的人应告知的重要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足以使承保危险增加的情况;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情况;

  3.显示义务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情况;

  4.表明承保危险特殊性质的情况。

  拿船舶保险来说,船舶的性能及特殊构造、船级和船龄、船长和船舶的受损记录以及船舶的开航时间等,均属重要情况,义务人应如实告知。至于海运货物保险,义务人除应将船舶保险中应告知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告知外,还应将货物装于甲板的情况、货物的危险性质、货物在运输开始前有可能遭到损坏的情况、货物装卸须使用驳船的情况等加以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订立是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在实际承保业务中,确有一些投保人明知投保的项目有缺陷仍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家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换一家保险公司,反正保险公司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故隐患是不诚信的表现,极大地损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及时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因此一起事故造成损失,保险方不负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第三,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以及第一次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故意不通知或目的在于谋取不当利益,则重复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人已知,或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知,以及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声明不需告知时,可免除投保人对重复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第五,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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