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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救济
时间:2010-05-15 09:58 来源: 点击:

  文章内容:财经政法资讯2003年第2期学术探讨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救济●许淑红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和保险人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除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变更权和解除权.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利害关系人除了投保人,保险人之外,还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法仅仅赋予投保人变更权和解除权,而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状态则无相关的规定,也完全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权和解除权,这是否定会使盾者的权利或者是利益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呢?甚至于危及居者的利益和安排呢?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又必须处于这种被动的权利不对等状态之中而无能为力呢?法律对投保人的变更权和解除权难道就投有任何限制吗?或者反过来说,法律能不能给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救济呢7.毕竟,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需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还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俭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也都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也是保险合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所有这些都使我们无法忽视他们的存在和权利.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无规定,新修改的保险:法也并未涉及,可实践中不乏因此而引起纠纷,本文对此展开探讨..?二,被保险人的权利救济●被保险人的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方面:当投保人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_时0是否要经过被保脸人同意或者是通:知被倮艟;当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失去保险利溢或者是和受益人失去某种关联时,被保受人可否变更.受益人或者退保被保硷人可否阻止或撤锖_投保人的退保;分期付款时,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交纳保费时',梭保险人可否变更为投保人,代缴保费,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继承人的利益冲突时又怎么办?首先,关于投保人变更保险合礴时,被保险人享有权利救济.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羊,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此以外,1保险法没有其他规定因伪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教,所以受益人的拯定和变更直揍关系到被保验人的人身安全,关系到道德风险_的发生.,所以保险法特别'规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都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伺意,但是除此以外,保险合同的其他变更难道就不会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人身安全吗?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分析,区别对390———————避一学术探讨财经政法资讯2003年第2期待.保险法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的人的投保作了不同的规定.死亡保险直接关系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道德风险最容易发生,所以保险法第55条特别规定,无论何人投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只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才有效,而且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被保险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关心.作出书面同意前必须会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险金额的大小.所以,当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时,特别是保险金额的变更,也应该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因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直接关系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间的长短,保险责任范围韵不同等等,都会增加道德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既然保险规定投保需要被保险人同意,那变更也'应该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这是保险法第55条内含之义.同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不需要未成年子女同意,变更当然也不需要其同意.?因为未成年子女具有行为能力,而且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有着深厚的血缘关系,极少发生道德危险.除了死亡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咱投保分为两种情况,其变更同样也应区别对待0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几种具有特殊关系的人,承认他们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例拥配偶,父母具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等投保人投保时并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所以变更时也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患.因为这类人之间具有亲缘关系,法律也规定他们之间有相互抚养赡养扶养的义务,无论从情感的角.度而畜还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而盲,都不可能发生道德危险,获得不当得利但我认为此种情况无论是投保时还是变更时,至少应该通知被保险人,让其知晓保险合同的存在及内,容,毕竟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活是保险标的,对被保险,1()人而言存在道德风险,这样虽然可能有碍于保险业的发展,但有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另一种是除前一种以外的其他人之问,以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对保捡人具有保险利益,允许投保人投保.这种人身保险同于死亡保俭,投保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也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因为这类人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亲缘关系,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获取不当得利,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又直接关系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所以变更和投保一样,应该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其次,被保险人享有的和退保有关的权利救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保脸利益,但是有些保险利益又不是自始自终都存在钧,如夫妻之间具有的保险利益会因为夫妻离婚而不复存在,但这又不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因为人保和财保不同,财保之保利必须损挟发生之际存在,但不必于订坌氖之_际存在;而人保必须订约之际存在,但不必予事故发生时仍存在.所以,夫妻离异,保脸利.益韵'消失并不导致保脸合同失效,但是保脸合同继续有效而同时不存在保险利益会诱发道德风险,特别是夫妻离异并反目;廊仇;或者是禳保险人和受益之阎失去某种蔻联并目减仇.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保护被保硷人的利益呢?只有赋予被保险人变更受益_人或者解滁保险合同的权利.被保脸人因为聚险利益的:消失或者其他情况而感觉到因保脸合同所带.来的危险时,可以要求变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因伪即使被保险人是保舱合同韵双方当事人之一,依合同法不具有变更权和解除权,但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庵命悬儇险合同的标,所以,出于对被保险身体杈帮生,活权的尊重_出于对人的尊重,应该赋子被保脸人变更权和解除权.一般合同的标的不具有主体性.但保险合同的标的具有主体性.而且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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