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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
时间:2010-05-15 09:58 来源: 点击:

  【本文摘要】 黄燕明委员说,保险法经过修改后吸收了很多意见,但是在某些条款上,还需要在怎样更多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方面进一步加强。

  2008年12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黄燕明委员说,保险法经过修改后吸收了很多意见,但是在某些条款上,还需要在怎样更多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方面进一步加强。提几点具体修改意见:第一,第13条第3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我认为,后面这句话是不是可以删除。因为如果附上这样的条件或者期限,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条款内规定本保险要在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书时才可以生效。这样就导致被保险人已经缴纳了保费,而还没有收到保单时,保险合同就还不生效。保险公司往往会拖延出单的时间,所以建议删除这句话。第二,第17条讲到格式条款的问题。现在的一些格式条款比较繁琐、艰深,而且投保人往往来不及阅读,或者不是以正常的阅读心态,再加上有很多格式条款非常专业。建议增加一句话:“格式条款应确保一般人所能理解和阅读。”第三,第22条第1款后建议加上一句话:“但保险人对可以从公开或者相关政府行政机关等渠道获取的信息,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未提供资料为由拖延、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实际上有些资料无必要由理赔申请人提供的,比如自然灾害的资料,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取得,并不需要每一个理赔申请人提供。

  吕薇委员说,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1、第17条,关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口头说明无法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应该有投保人签字确认。2、关于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审批保险合同是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将第139条中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为“保险合同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为保险条款可能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不能代表全部。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谈点意见。这些年保险业发展得很快,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了保险业更加规范发展,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保险法操作性很强,政策性也很强。我觉得需要进一步修改、充实。第16条第2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难点,法律规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仍由保险人决定,所以无论是否通过司法途径,最终决定权都在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建议社会保险合同费率标准由保险公司以外的专业机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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