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定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女士表示,保险业根据它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是由保险人提供一个定式合同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所以投保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修改以后的保险法非常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据此,人们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中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因而人们都急盼修订,以更多更好地适应需求。
新修订保险法中关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2.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因此新保险法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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