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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好保险金给付工作
时间:2010-05-15 09:48 来源: 点击: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监护人

  摘要: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人身保险给付案,但在给付保险金的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适用,保险业务人员不熟悉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提高广大保险职工的法律意识,特刊此文。从此文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宗旨是诚实守信,忠实地为广大保户服务,为了妥当分配这笔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认真细致地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把工作做到了受益人的心坎上,如果各保险公司都能这样认真地对待每个保户及受益人,我们的保险事业就会发展,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和群众威信就会提高!

  一、案例简介

  ××年7月14日,某单位为其职工统一办理了《企业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福寿安康保险》,每人保险金额分别为50 000元和58 000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单生效后的第6天,该单位职工张某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查意外伤害事实清楚,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应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1 978元、死亡保险金108 000元。案情很简单,本应无异议。但是,在死亡保险金应该怎样支付上却遇到许多适用法律的问题,值得研究。

  二、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一)谁是保险受益人

  本案保单所载的受益人张某已死,生前也未再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应支付给谁?《企业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按法律规定,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支付给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除妻子、儿子之外,还有兄弟三人,已分别成家并分别居住在三个城市,母亲健在,退休后住在小儿子处。在这些人当中,究竟谁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人认为:张某的儿子刚满八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法定继承人应为张某的妻子;有人认为:法定继承人应为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只要张某的妻儿健在,其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还有人认为:张某的母亲若成为法定继承人,必须具备与张某共居一处并靠张某供养生活等条件。针对谁是法定继承人的问题,经办人员认真查阅了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都没有先后次序之分。所以,尽管张某的儿子未成年,张某的母亲与张某不在一地居住,也不靠张某的供养生活,但仍然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份额应怎样确定

  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为其妻子、儿子、母亲,这点已明确。但是,法定继承的份额应如何确定?在这个问题上,不单单是保险业务人员包括张某的家属都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保险法》第62条第2款中规定,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金应当由三个法定继承人均分;有人认为,《继承法》也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某的妻子应当先得一半;有的人认为:《继承法》还规定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张某的母亲应当多得。针对这些看法,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了有关法规,统一了认识: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保险法》规定的等额继承原则体现了公民继承权平等,这是确定保险受益份额的前提。张某的死亡保险金不是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张某对保险受益份额也没有特别的约定,因此张妻先得一半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不适用;《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母居住在外地,与其协商、调解、诉讼都有困难,因此张某的儿子应当多得的法律规范也难以实施。所以,本案按《保险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金受益份额应该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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