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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案中的人身保险金怎么处理?
时间:2010-05-15 09:48 来源: 点击:

  [案情简介]:王某于2004年1月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李某,身故保险金为3万元。同年5月的一天晚上,夫妻二人在一次火灾事故中身亡,经查,火灾发生的原因为蜂窝煤引燃商店的塑料制品,导致二人窒息死亡,两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认定属于保险事故,应当予以赔付。现在,受益人李某的亲属与被保险人王某的亲属为保险公司赔付的3万元保险金发生争执,同时,王某与李某的债权人赵某也要求用这笔保险金来偿还债务2万元,那么这笔保险金到底应归谁所有呢?

  [对保险金问题的分歧意见]:受益人李某的亲属(以下简称“甲方”)认为:赔付的3万元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李某所有,因李某在火灾中已经死亡,应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被保险人王某的亲属(以下简称“乙方”)认为:受益人李某已经在火灾中死亡,不能享有受益权。赔付的3万元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王某与李某的债权人赵某(以下简称“丙方”)认为:3万元的保险金首先应用来偿还债务,然后才能继承。

  [本案争执的焦点]:三种意见孰是孰非,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共同遇难身亡,受益人能否享有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该条文中仅仅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共同遇难身亡的情况下,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正是由于没有明确共同遇难时保险金如何处理——这一 “界点”问题,因此,甲、乙双方在认识和理解上才产生分歧。本案中的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李某在火灾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保险金归谁所有恰巧属于法律未规定的情形。如果受益人李某享有受益权,那么这3万元的保险金应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受益人李某不享有受益权,那么这3万元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应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之一;其二是债权人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先行用保险金偿还债务的问题。

  [评析]:

  一、在受益人李某是否享有受益权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乙方的观点,认为受益人李某不应享有受益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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