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保险理赔>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规定
时间:2010-05-15 09:48 来源: 点击: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应当在失业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并且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支付限额以十二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百分之二十五。

  但是,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金: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2、 因交通事故负伤及其后遗症的;3、 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的;4、 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的;5、 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伤病复发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