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践中,出于便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目的,保险业务员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代领有关保险款项已经习以为常,甚至成为某些保险公司的惯例。但江苏省苏州市新近发生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却告诉我们,保险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合理不合法,稍有不慎就会给保险公司自己“代”来麻烦。
“国寿千禧”:投保人签下保险合同
现年54岁的陆青芳是江苏省苏州市居民,2002年3月2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苏州分公司)的保险业务员薛佳晴上门推销“国寿千禧”理财保险产品。在听取了薛佳晴对“国寿千禧”这种理财保险新产品的介绍后,陆青芳同意购买。当日即与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国寿千禧”理财保险合同一份。投保人为陆青芳、被保险人为唐学正(系陆青芳之子)、保险人为保险苏州分公司。合同约定: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2002年3月3日零时起;缴费期间20年;缴费方式年交;保险费8300元;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人公布;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和身份证件领取生存保险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陆青芳连续三年依约向保险苏州分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共计24900元。
未经授权:业务员代领保险金
2005年3月5日,陆青芳即按保险合同约定,在健康生存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过后,与儿子唐学正一起到保险苏州分公司营业网点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5000元。他们按照领取要求向网点营业员提交了保险合同、身份证原件、最后一期保费交纳收据,并填写了《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陆青芳在申请书上签了名。网点营业员则复印了陆青芳及被保险人唐学正的身份证,并在保险合同上盖了“已进入领取期”印章。因当天是周六,保险苏州分公司营业网点不能领取大额现金,领取需延至下周一至周五办理,故办好一切领取手续的被保险人唐学正当天未领取到5000元生存保险金。
3月7日,唐学正再次来到保险苏州分公司营业网点,发现这笔生存保险金已被人领走,领款人是保险业务员薛佳晴。在《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下方的授权委托书上,薛佳晴填写了委托人唐学正和受托人薛佳晴的签名,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保险苏州分公司则向薛佳晴出具了领款收据。
交涉未果:投保人起诉讨公道
转眼过了大半年,因为没有拿到红利和生存保险金,陆青芳委托律师向保险苏州分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保险苏州分公司则复函表示:1.生存保险金5000元已由唐学正委托薛佳晴领取;2.因保险单约定是累积生息,红利需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一并领取;3.因投保人2005年未缴费,故保单处于中止状态。后经过多次磋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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