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德国)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1995年2月18日至19日,麦考国际海事系统公司(1997年8月并入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船舶仓盖定购合同,由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总价款93万德国马克的钢质船舶仓盖。产品制成并运抵德国后,麦考国际海事系统公司经过检验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并告知了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此后,麦考国际海事系统公司另向他人购买了船舶仓盖,并将原仓盖作为废料处理。1997年8月4日,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依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苏黎世商会提出仲裁申请,9月12日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苏黎世商会提交了书面答辩并提出反诉。苏黎世商会仲裁庭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裁决,裁定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支付2462731.69德国马克赔偿金及利息、律师费等,驳回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1999年1月29日,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及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审判】
申请人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当日递交了以下文件:1、承认和执行瑞士仲裁裁决申请书(中、英文本及公证、认证文件);2、申请人企业登记材料(德、英文本及公证、认证文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英文本及公证、认证文件);4、仲裁协议(英文本及公证、认证文件);5、股东名录(德、英文本及公证、认证文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未能按照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因此不符合立案条件,请求法院对其申请不予立案受理。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按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提交了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协议在内的相关文件,并附有国内权威翻译机构所作的中文翻译件,应予立案受理。鉴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确有被申请人异议中所称之规定,决定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倾向同意立案审查合议庭的意见,但为慎重起见,决定上报请示。1999年4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立案受理,同时要求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此时,申请人已将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补充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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