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 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 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 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作为一种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 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对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独立的分析
你的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合同履行欺瞒后,你发现对方毫无动静,一幅道貌岸然的样子。于是你到网上一查发现,你的合作伙伴竟是一早已破产了的公司,这时你悔恨万千,后悔不该被骗500万美元。于是你愤愤不平一纸诉状将其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的法官却彬彬有礼的对你说“对不起,你们约定了因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将由英国伦敦仲裁院仲裁,所以我们不能受理。”作为商人的你满腔怒火,狂吼一声“中国的法律竟然不保护我?”但你又不得不乖乖的不远万里跑到伦敦去申请仲裁。
一部法律如果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就不能称其为法。而现实却残酷的告诉我们,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着很多蔑视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存在。你之所以不能去法院起诉也是因为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学者们归纳为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此处的仲裁协议包括独立于主合同单独存在的仲裁协议,也包括存在于主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本文中,笔者主要关注的是存在于主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关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定义,通说认为是指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制于合同效力的有无,除非合同无效波及到仲裁条款的效力。而笔者却对此独立性提出质疑,认为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也无效。因此本文中以合同无效为前提,来阐述笔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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