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笔录
时间:2010-05-18 10:52 来源: 点击:次
开庭笔录是在仲裁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记录人员对整个开庭审理情况所作的记载。开庭笔录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